湖南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的管理,促进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建房[1993]166号《关于认真做好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城市(含独立工矿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白蚁防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白蚁防治单位是指依照《湖南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白蚁防治工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和事业或企业法人。
第四条 从事城市白蚁防治工程的单位应按本暂行办法申领《湖南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颁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务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企业章程(属事业单位的,需有编委批文);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三)、有专职的负责人,并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业务管理人员;
(四)、有不少于相应资质等级的资本的自有流动资金;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白蚁防治单位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必须具务的的条件是:
(一) 资质一级
1、 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0万元;
2、 有白蚁防治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3、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防污染的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回访复查、资料档案等施工管理制度;
4、 具有十年以上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经历,累计三年承担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的白蚁防治施工业绩,且质量合格;
5、 熟悉本省白蚁种类、分布及危害情况,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 拥有防治白蚁工程所需的各种技术设备。
(二) 资质二级
1、 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协资金不少于25万元;
2、 有白蚁防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
3、 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监督、防污染和安全生产、竣工验收、回访复查、资料档案等施式管理制度;
4、 具有5年以上从事白蚁防治的专业经历,累计三年承担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白蚁防治施工业绩,且质量合格;
5、 熟悉本市、县白蚁种类、分布及危害情况;
6、 拥有本资质等级所允许承担业务范围的白蚁防治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 资质三级
1、 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2、 有白蚁防治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